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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地目變更申請用地計畫 有關隔離綠帶與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規劃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13492.html
A. 申請人得使用毗連土地 1.5 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且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B. 若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C. 隔離綠帶或設施上既有不符規定建築物,申請人得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性拆除。
D. 特定工廠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 劃,不適用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 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E. 建築線認定:現況道路具供公眾通行性質且已達二十年以上,得向當地區公所申請「現有巷道」之認定後,申請建築線指示圖。
**特定工廠屋頂型太陽能設置規定不得低於建築物屋頂層水平投影面積 50%。申請人得於建蔽率 70%之原則下,規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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