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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土地合法化-變更原則摘要 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內政部已於111年4月13日公告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重點摘要如下:
適用對象: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都市土地。
申請範圍:土地面積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範圍外毗鄰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公共設施。
土地應臨接寬度至少達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且該道路連接計畫道路,以符合特定工廠專用區所衍生之交通及防救災需求。臨接之道路寬度不足八公尺者,需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回饋方式:至少劃設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自行負擔開發費用及管理維護;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特定工廠專用區。
申請變更範圍除與毗鄰供工業使用之土地交界鄰接區域外,應設置隔離綠帶、設施或退縮建築,其隔離或退縮距離應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扣除留設第一款公共設施用地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一百八十。
限制:特定工廠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以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申請人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得少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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