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107年5月內政部正式公告違建建築屋頂安裝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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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內政部 修正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五條及第六條附件一、附件三
依行政院院長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召開「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推動措施研商會議」結論(二)指示,為加速擴大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經濟部所提「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應建立具誘因之技術與商業模式等事項,並請內政部協助經濟部就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之策略研議納入方案辦理。
二、 依行政院核定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內政部違建處理政策下,初步規劃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有四種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類型,包括結構分立型A、B二型、結構共構型及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爰增訂第五項擴大綠能屋頂適用對象。
三、 配合第五項執行方式,內政部將研訂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作為經濟部推動屋頂光電設施及地方政府配合事項之准據。
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
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
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
三、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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