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106-107年度 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106.10.23公告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激發民眾使用太陽光電之意識,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並帶動太陽光電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亦稱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系統裝置容量:指太陽光電系統之全體太陽光電模組(簡稱模組)額定功率的總合(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三)峰瓦(Wp):指模組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最大輸出功率之計算單位,亦為模組額定功率之計算單位;單晶矽、多晶矽及非晶矽模組之標準測試條件為太陽電池溫度25℃、光譜AM 1.5,日照強度1000W/m2。
(四)峰瓩(kWp):指系統設置容量之計算單位,為峰瓦之一千倍,亦稱為千峰瓦,簡稱瓩(kW)。
(五)度(kWh):指電能之計算單位,亦為儲能設備(蓄電池)裝置容量之計算單位,亦稱瓩小時。
(六)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指與市電電力網併聯,並可供電至該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其生產之電能全額躉售予該電力網經營者。
(七)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指與建築物內部電力網路併聯,並可直接供電該建築物負載之太陽光電系統,其生產之電能以供應該建築物負載使用為主;有餘電時得售予市電電力網經營者,其負載用電不足時由市電協同供應。
(八)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指配備有儲能裝置之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利用蓄電池等儲能裝置,將白天生產未用完之電能儲存,並提供建築物負載使用;有餘電時得售予市電電力網經營者(仍需視市電電力網經營者相關規定辦理),其負載用電不足時由市電供應或協同供應。
(九)私有建築物:指於本市領有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如為農業用途設施者,以畜牧設施及農舍為限)。
(十)自用型陽光社區:於鄰近之5戶(含)以上合法私有住商混合或住宅類建築物安裝自用型或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得以共同饋線互聯供電,總裝置容量達20峰瓩(含)以上。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四、補助標準:
(一)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二)倘屬於自用型陽光社區,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其各別設置場址每案場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107年11月30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為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其一)。
(三)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影本。
(四)申請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補助者,應檢附整體發電系統(包含負載)之單線圖、系統裝置容量、儲能設備之裝置容量及其空間配置、系統運作及管理方式、負載供電能力與市電之搭配作法等說明,並應檢附儲能設備與充放電控制器之產品規格型錄影本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所用之蓄電池應為深循環型式,其循環壽命至少為500次(測試條件:放電小時率20小時、放電深度80%、電池溫度20℃),且安裝廠商須提供至少5年之蓄電池免費保固。
(六)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須具備保護蓄電池免於被過充及過放電之保護功能,以確保蓄電池之使用壽命;其充電控制器應具備最大功率追蹤(MPPT)功能。
(七)申請自用型陽光社區補助者,請填妥自用型陽光社區補助申請書(附件二),併同各別設置場址案場補助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除前揭第(三)項文件未檢附者逕予駁回外,其他應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有錯誤者,申請人應自接獲本府函文之日起10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府得予駁回。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二)本府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三)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同意備案審查屬合併容量計算者,視為同一補助申請案,如獲得核定補助一經申請撤銷,不得再次申請。
(六)受補助申請案之裝置容量,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認定。
(七)受補助申請案如為自用型或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不得於設備登記5年內變更為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或變更為全額躉售,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八)為達成良好系統運轉功能,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或自用型陽光社區設置補助申請人應先行審慎完成系統規劃設計,並連同申請案提出相關系統規劃設計資料,本府得視需要委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九)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府不定期派員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十)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自接獲本府同意補助函文之日起6個月內,應檢具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設備登記影本、太陽光電系統設置發票影本、本計畫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三)及領據(附件四)請款,如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請款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視年度預算會計作業而定。
(二)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應另檢附儲能設備及充放電控制器之發票影本與產品規格型錄影本、現場設置照片、系統運轉情形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府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申請人得於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項目不予補助。
(五)受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如經本府審核發現無法正常運轉,本府得不予補助。
(六)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與受補助者訂定補助契約。
十、資訊公開
本府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網站。
十一、本計畫之附件,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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