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公告107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二、 受理申請期間:自10731日至1071031日止。
三、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臺幣35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四、 補助對象:於本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五、 補助基準:
()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 如補助對象之設備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六、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其全數新品需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 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 登錄於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之高效率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七、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八、 有關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督導及考核、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等相關規定,請參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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