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大翻修 經濟部輔導未登記工廠依規範走向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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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08年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大翻修,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增訂專章規範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並於109年3月20日施行,計畫於20年內穩健輔導未登記工廠改善問題、正式合法化。
按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應於一定期限前(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實質改善包括消防、環保、水利及水土保持後,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資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得依規定於121年3月19日前申請用地計畫,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最晚須於129年3月19日前取得一般工廠登記,完成工廠合法。
特定工廠業者最晚須於121年3月19日前提出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地方政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變更回饋金,辦理用地變更。
經濟部考量政策一致的延續性,用地審查辦法亦規定特定工廠業者,其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如倉庫、辦公室)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且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50%,以善盡環保與綠能的義務。
考量特定工廠結構態樣多元,經濟部亦設有排除條款,例如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目前常見的設置方式為特定工廠業者出租屋頂,提供給太陽光電業者設置,換句話說,特定工廠業者不需要負擔成本費用,即可享有租金收入,經濟部也已經和能源局協商取得共識,特定工廠業者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完成設置後可享有躉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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