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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申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檢附之各款文件說明如下:

https://www.pvesco168.com.tw/set-pvsolar-rule-for-registration-method-of-farmland-factory.html

有關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申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檢附之各款文件說明.png 

(一) 第1款規定「建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1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工廠輔導辦法第15條之「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2)。

2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用地審查辦法第4條之「用地計劃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3)。

3已核定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個案,得以興辦事業審查要點第8點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4)。

(二) 第2款規定「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評估檢查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其於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時所提出之建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亦可另行檢具建築物安全或耐震能力安全證明文件。惟申請人檢附之建物安全或耐震評估證明文件均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師出具簽證,方符本款規定。

(三) 第3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申請人檢附之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師出具簽證其內容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四) 第4款「所有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例如:建物之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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