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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草案

<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增加30%>

<拚綠電覆蓋率 鋪設光電板 畜牧場舍可增建30>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084517.html

 

法規名稱: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0 11 17

公告文號:農牧字第 1100043407A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7 218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0 12 1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畜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主要畜牧設施應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訂定發布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五日。

茲因鵪鶉納入本法指定家禽及家禽產業發展需求,增列養鵪鶉設施土地總面積及修正

有關禽舍其土地總面積之規定。另因應全球減碳議題之發展,針對畜牧設施設置屋頂

附屬綠能設施者,就其養禽、養畜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規定,酌予放寬。爰擬具「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列鵪鶉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二、新增鵪鶉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及鵪鶉舍之最小興建面積換算規定,並增列蛋

鴨舍不得以巴達利籠飼養;另針對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使用土地

總面積酌予放寬。(修正條文第三條)

 

1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2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

標準。

前項附表之馬運動場,指可供馬匹室內或室外騎乘及調教訓練之場所。

3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4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增加30%1.png

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增加30%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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