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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度(105)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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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七、符合第二 點或第三點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三點 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八、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按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二點五。

九、依「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規定申請獎勵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二陸域型一瓩以上不及二十瓩裝置容量級距之電能躉購費率。

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陸域型二十瓩以上風力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自完工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其情形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七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三點六,但獎勵期限以五年為限。

十一、符合第 二點規定之陸域型二十瓩以上風力發電設備,其風場營運自完工日起,每五年為一期計算電能躉購費率。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期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一期實際平均年售 電量調整電能躉購費率,並以二四零零度/瓩及二二零零度/瓩為其上下限值,其餘計算公式使用參數則仍按一百零五年度審定會決議數值。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但選擇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十三、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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