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輔導未登記工廠依規範走向合法化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得依規定於121319日前申請用地計畫,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最晚須於129319日前取得一般工廠登記,完成工廠合法。

110621日公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簡單來說,用地合法三步驟為:一、必須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二、需提出用地計畫,並完成建照、使照等申請,三、才能申請一般工廠登記。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06430.html

特定工廠地目變更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地計畫書 屋頂型太陽能規劃.png

領有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其工廠所在地屬於非都市土地,且申請計畫前3年內沒有因違反環保法規遭停工或停業、亦無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1項各款情形(如違規增、擴建),即初具用地變更資格。特定工廠業者最晚須於121319日前提出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地方政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繳交變更回饋金,辦理用地變更,於129319日完成工廠登記,走向土地、建物合法化的最後一哩路。

過去在公告特區內的臨時登記工廠申請土地變更,就要求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經濟部考量政策一致的延續性,用地審查辦法亦規定特定工廠業者,其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如倉庫、辦公室)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且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50%,以善盡環保與綠能的義務。

考量特定工廠結構態樣多元,經濟部亦設有排除條款,例如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目前常見的設置方式為特定工廠業者出租屋頂,提供給太陽光電業者設置,換句話說,特定工廠業者不需要負擔成本費用,即可享有租金收入,經濟部也已經和能源局協商取得共識,特定工廠業者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完成設置後可享有躉購費率。

經濟部發布了「經濟部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開放特定工廠申貸,未設擔保成數限制,最高可貸至8千萬,貸款年限最長15年,希望能夠減輕業者負擔。至於1.5公尺的隔離綠帶,若相鄰特定工廠者免留設,若隔離綠帶上如有建物,也爭取延緩至取得使用執照前一次拆除的緩拆機制,避免廠商多次拆廠,影響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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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首例 中市特定工廠合法化 -- 農地地目變更 用地計劃書

未登記工廠納管已截止, 依中央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屬低汙染、取得特定工廠資格的業者,可申請將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台中市在工廠輔導法最後期限前,有10169家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其中有4465家核准特定工廠登記,數量全國最多;統計到4月底為止,共有44家依法申請核定用地計畫書。

經發局長張峯源說,寶嘉誠工業申請核定用地計畫書,已在54日獲准,這是台中市首家、也是全國首家成功輔導案例;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06415.html

全台首例 中市特定工廠合法化 寶嘉誠工業 農地地目變更 用地計劃書.png

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事先將用地計畫書送請地方機關審核,用地計畫書載明需有義務於屋頂上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方案

領航/昕陽太陽能 0980505868  公司目前有幫特定工廠業者免費設計規劃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方案,另行提供工廠業主自行投資或純出租屋頂不同配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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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特定工廠登記及規劃變更農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好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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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特定工廠登記及規劃變更農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好處多.png

不僅是土地與建物合法的途徑,還能享產創租稅優惠、土地/及合法建物可取得銀行較高額度及更優惠貸款利率、申請水電、參與政府標案、增加低污染產業、環保許可、可聘僱外籍移工、及增加電力容量熱能等,

何時可提出用地變更申請

  1.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即可提出可提出用地變更申請。
  2.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土地完成用地變更合法使用後,仍需依據建築法規定,請領建造/使用執照,始為完成建物合法並須依規定申請合法工廠登記。
  3.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4. 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1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法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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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空間搭備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與太陽能熱水器系統 屋頂空間充分利用

頂樓空間搭備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與太陽能熱水器系統

屋頂空間充分利用 隔熱遮陽 創造最佳綠能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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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台中太陽能 大肚光電投資 太陽能光電系統 綠能屋頂 太陽能熱水器 太陽能板 屋頂隔熱遮陽 陽光屋頂百萬座 綠能投資.jpg

台中太陽能 大肚光電投資 太陽能光電系統 綠能屋頂 太陽能熱水器 太陽能板 屋頂隔熱遮陽 陽光屋頂百萬座 綠能投資

 

領航/昕陽太陽能光電系統採用高效率的直交流轉換器和太陽能板發電模組,太陽能發電系統規劃、設計、補助計畫申請、全程施工監造、市電併聯與餘電回售台電申請作業及定期維護等一體化服務、致力推廣太陽光電系統,提供優質的太陽光電系統設計和規劃服務,免去繁瑣申請流程,並在短時間內,打造一座專屬自己的太陽能綠建築設備。

提供全省到府服務安裝,系統享有5年原廠保固及公司更提供太陽能系統5年免費維運服務,用高品質來服務客戶,確保客戶投資獲利穩定性。利用閒置屋頂提高使用率既能防水隔熱又兼具發電之收益。

致力推廣太陽光電系統,提供優質的太陽光電系統設計和規劃服務,免去繁瑣申請流程,並在短時間內,打造一座專屬自己的太陽能綠建築設備。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益處

  • 提升自有不動產使用效率

賺取20年穩定之售電收入(苗栗以北等縣市,電能躉購費率加成15%)

延長頂樓防水層壽命,或減少鐵皮屋頂生鏽機率

  • 減少電費支出

增加頂樓遮陽,一般而言,可隔熱降溫約3~5

  • 提早因應政府法規要求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明訂,用電契約容量5000KW以上之用電大戶,須設置10%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提升企業形象
  • 因應日趨嚴格之綠色貿易條件 企業若建置太陽能發電設備產生綠電,不僅符合國際大廠對於綠色供應鏈廠商之要求,未來亦可作為再生能源憑證出售予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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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屋頂不適合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案例

特定工廠依規定於屋頂上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如因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免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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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太陽能 屋頂型太陽能設計 太陽能公會 無法設置太陽能書面意見 饋線不足 日照不足 建物有遮陰狀況.png

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書應包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補充說明:

  1. 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並得於廠房或附屬設施建築物集中或分別設置
  2. 不同,倘若有饋線不足、建物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建物結構特殊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素者,得出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會或協會評估之書面意見,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爰為第四目後段規定。
  3. 申請人應於提送用地計畫時一併規劃
  4. 評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於用地計畫核定後,申請人得以該核定文件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申請人應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自無須檢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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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用電大戶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設置儲能設備 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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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重點 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1)再生能源義務 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辦法生效 2 年後(2023 年起),每 2 年定期檢討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

(4) 5 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 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 20%;若義務人於 4 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 90%以上 2 者,得減免 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 40%義務量減免。

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 4 種方法供業者選 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 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

 

考量 4 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 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

(1)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3)設置儲能設備

(4)繳納代金。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不但沒有電費額外支出甚至可節約電費支出。

若採用「購買再生能源 電力及憑證」,若企業在購售電合約談判上具有一定議價能力,則具 備優勢。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繳納代金」相較於其他方式所需額外支出費用較高,亦有減損企業形象之可能,企業較不可能採取此途徑。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 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 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再生能源憑證協助義務者達成義務之作法 再生能源憑證代表再生能源發電對有利於環境屬性的產權,可視為一種綠電身分證明,也是一種綠電履歷。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若義務 者採用「自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履行方式,且該案場有申請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則可確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期間發電功率 平均值是否達成 80%;若義務者採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可透過憑證的管理精確掌握再生能源電力轉供至特定電號之電力來源,協助達成義務認定,除此之外,憑證不僅可使用電大戶符 合法律規定,亦能將所持有之憑證應用於 CDPRE100、行政院環保 署溫室氣體盤查計算等鏈結項目。

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用電大戶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設置儲能設備 繳納代金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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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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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計畫

一、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四、計畫內容

1 章基本資料

  1. 計畫申請範圍

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

  1. 工廠現況

1.3 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

1.4 土地使用現況說明

2 章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2.1 鄰近環境概況說明

圖一、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0)

2.2 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圖一、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比例尺不小於1/1200)

2.3 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圖一、週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圖

2.4 道路影響說明

3 章土地使用計畫

3.1 土地使用及編定計畫

表二、申請變更編定範圍設施使用強度計畫表

圖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圖五、土地使用地編定圖

圖六、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圖七、建築物拆除範圍圖

3.2 防火間隔規劃

圖八、防火間隔規劃圖

3.3 ()水排放計畫

4 章營運管理計畫

4.1 計畫期程

25 表三、計畫期程說明表

4.2 預期效益

4.3 變更低污染行業(若無變更免提)

4.4 回饋金繳納機制

4.5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

圖九、太陽光電設備規劃圖

附錄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六、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七、環保相關資料或許可文件

八、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

九、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

十、用水計畫或計畫核定文件

十一、委託書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隔離綠帶規劃.png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隔離綠帶規劃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配置規畫.png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配置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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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利用毗連土地做為隔離綠帶 租賃同意書

○○○○工廠設廠需要,需使用下列毗連寬度1.5公尺以內之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並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本人同意下列土地範圍供○○○○工廠用地計畫作為隔離綠帶之用,不得移作其他使用用途,特立此同意書憑。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01892.html

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利用毗連土地做為隔離綠帶 租賃同意書1.png

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利用毗連土地做為隔離綠帶 租賃同意書2.png

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

申請土地變更,應依照核定用地計畫附款事項,將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於申請廠房使用執照前拆除,並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經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

未完成附款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用地計畫之核定、註銷核發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將土地恢復原編定。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均切結承諾依照核定用地計畫之附款事項辦理,並願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於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前項附款事項以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管制使用執照之申請,且申辦廠房使用執照者,以用地計畫申請人為限。

 

申請人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但申

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需擬具開發計畫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二年期間於

開發許可核定次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

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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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隔離綠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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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隔離綠帶相關規定.png

Q:

若相鄰之農業用地已蓋滿農舍及增建非農用構造物,既存非農用事實,申請時是否可免留設隔離綠帶?

A:

相鄰農地縱已具農舍或其他違規使用,但仍屬農發條例定義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規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Q:

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外毗連既有農舍,可否於用地計畫一併納入申請變更?

A:

用地計畫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規劃。若農舍使用性質符合廠房附屬空間,建議一併檢討重新納管,納入廠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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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相關作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99957.html

 農地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之規定.png

有關農地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之規定

(1) 申請人得使用毗連土地1.5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且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2)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3) 隔離綠帶或設施上既有不符規定建築物,申請人得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性拆除。

(4) 相鄰農地縱為工廠或其他違規使用,但用地編定別為農牧用地,申請範圍鄰接側仍應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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