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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取得臨登之業者於 105 5 19 日前有擴建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特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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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農地工廠除了原申請之臨時廠登範圍外另有擴建,要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該怎麼處理?可以用原本的臨登辦理全區的特登嗎?程序要如何呢?

B. 原有臨登,97 3 15 日至 105 5 19 日間有增建,是要換證與納管分二案,還是可合併一案申請?

C. 臨登擴廠,同時送 2 案,A 案就原登記範圍送件申請特登,B 案申請納管(臨登+擴廠且相通),為避免重複設廠,是否可先准 A 案原登記範圍特登,俟 B 案納管,改善完成後,廢止A 案特定登記,給予 B 案特定工廠登記?

D. 曾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如已超出「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如擴增面積、增建廠房等),其後續辦理程序請通盤考量。

取得臨登之業者於 105 年 5月 19 日前有擴建者 如何辦理特登.png

取得臨登之業者於 105 5 19 日前有擴建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特登:

1. 原臨登範圍合併擴建部分申請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登。

2. 擴建部分倘符合工輔法第 3條所稱工廠規模者,擴建部分得獨立申請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登;而原臨登範圍直接換特登。

3. 擴建部分倘於 105 5 19日之前依法可納管。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增加部分,建議取得特登後,依規辦理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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