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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重點-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74080.html

 

(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辦法生效 2 年後( 2023 年起),每 2 年定期檢討

適用對象範圍;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

(4) 5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 20%;若義務人於 4 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 90%以上者,得減免 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 40%義務量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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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 4 種方法供業者選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若考量 4 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

  1.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  
  3.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4.  
  5.  
  6. 設置儲能設備
  7.  
  8. 繳納代金
  9.  
  10.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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