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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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並得於廠房或附屬設施建築物集中或分別設置。
  2. 考量各工廠建物客觀條件不同,倘若有饋線不足、建物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建物結構特殊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素者,得出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會或協會評估之書面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
  3. 申請人應於提送用地計畫時一併規劃評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
  4. 於用地計畫核定後,申請人得以該核定文件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申請人應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
  5.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自無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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