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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工廠屋頂應加裝護欄防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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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工廠鋼構屋頂邊緣與周圍設置護欄 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png

勞動部昨(六)日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未來新設工廠屋頂邊緣與周圍應設置護欄,且構築或拆除施工架等作業,也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

勞動部表示,從事屋頂作業,因為安全設施不良,每年造成不少勞工發生墜落或滾落災害而死亡,特別是在颱風天前後之廠場屋頂修繕及屋頂附屬設備安裝維護等,更易輕忽而肇災,因此,對於高風險之屋頂作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之1要求雇主應於新設工廠鋼構屋頂邊緣與周圍設置護欄,及易踏穿屋頂應設堅固格柵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以源頭管理保護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指出,施工架、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梁工作車的構築及拆除,如果沒有經過專業技師核算設計及按圖施工,恐發生倒塌崩塌危害,所以要求此類作業應由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相關執業技師妥為設計,避免結構性破壞,危害勞工作業安全。另為排除小規模之施工架、吊料平臺適用施工圖說與強度計算書及查驗機制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調整受管制的範圍,原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調整至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調整至七公尺以上。

此外,考量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施工架組配及屋頂作業等高危害性的作業場所需要更完善的安全防護,要求作業主管於勞工進入相關場所作業前,應確認現場安全衛生設施及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之管制責任。另參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4條第3項規定,新設工廠屋頂周圍設置護欄等防止勞工墜落永久性設施規範將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上路,使業者能有一年的緩衝時間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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