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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48182.html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位於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未達未達二公頃者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變更為工業區

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變更用地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規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

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png

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經核定用地計畫之土地,未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檢查土地使用情形,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用地計畫之核定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2.png

 

補充:

a.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b.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

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

c.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d.申請案件無前二項情形者,應將申請文件分送地政、工務(建設、建築管理)、農業、環境保護、水利及變更前目的事業等主管機關或單位,並會同實地勘查、審查後簽核具體意見於審查表。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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