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強制義務/法源依據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08078.html

特定工廠 農地工廠 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 強制義務 法源依據.png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 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28-9 條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

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領航太陽能發電  的頭像
    領航太陽能發電

    領航太陽能發電系統 --用電大戶 特定工廠太陽能 地區太陽能光電推廣經銷/ 承租合法閒置屋頂當太陽能包租公

    領航太陽能發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