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 RE100相關內容--
再生能源憑證制度須因應再生能源政策、電業環境及溫室氣體 管理制度,各國原則相同,但細節不盡相同
電網上無法區分綠電、灰電,國際上以再生能源憑證作為綠電來源驗證及履歷追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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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企業使用再生能源目的
企業購買再生能源有許多目的,主要有「溫室氣體管 理」、「企業社會責任」與「再生能源經濟效益」等3項
國際重要企業推動使用再生能源現況
1.以Google為例:已與臺南10MW案場簽訂再生能源購 電合約,屆時將同時取得電與憑證,為Google於亞洲 的第一筆再生能源交易
2.以Apple公司為例:美國之相關設施已滿足100%使用 再生能源之需求,未來將推動其他國家之分支機構使用 再生能源
3.以三星公司為例:預計2020年在美國、歐洲及中國大 陸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憑證相關法規
第二條 申請人: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但採用躉 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
第四條 申請讓與憑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文件及受讓人登記文件 或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予憑證中心登錄。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 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 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並於使用或宣告 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憑證中心登錄,經使用或宣告後之憑證不得讓與。
再生能源憑證統籌執行單位--再生能源憑證由行政院指定標準檢驗局主政
標準檢驗局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暨檢測驗證能量 發展旗艦計畫」執行發證業務。
發證領域包含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與川流式 水力發電。
企業採購再生能源電力的驅動力是滿足內部氣候變遷的目標、減少能源支出及展現企業領導力。
部分國家可能要求企業 遵守再生能源指令要求RE100(使用100%再生能源)是由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與 CDP在2014年紐約市氣候週(Climate Week NYC)合作組成之倡議。 鼓勵認同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公司,致力於推廣使用100%的綠電
RE100承認的綠電使用包含:
(1)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發自用
(2)向再生能源電力供應商簽定電力購買合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PPAs) (3)綠色電價資費方案(Green tariff)
(4)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或稱能源屬性憑證,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E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