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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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3 16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931994400 號公告訂定

(二)申請條件: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一百零八年度期間或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

3、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4、 申請人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 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

6、 明定合法建築物屋頂若有違章建築且依「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一)結構分立型、(二)結構共構型、(三)設備安裝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五、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獨棟建築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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