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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
壹、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配合經濟部推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今(108)年擴大辦理住宅部門耗能設備汰換補助,依經濟部規劃以耗電量較高之電冰箱、冷氣機為補助品項,特訂定「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能透過汰換老舊設備,提昇能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全市用電量之目的。
- 申請期程
- 補助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8年10月31日止。
- 補助期間:自107年12月7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 本局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期限。
參、補助對象
申請人應為自然人,裝機使用地點應為臺中市轄內且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電(住家用戶)之場所。
肆、補助品項及規定
- 補助品項:
- 冷氣機(冷暖氣機):符合「冷氣機(冷暖氣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級、2級之產品。
- 電冰箱:符合「電冰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 補助規定:
- 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並須檢具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 申請人汰換之舊機應屬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之國內廢電子電器品項規格,始可提出申請:
- 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 電冰箱:容量800公升(L)以下,使用交流電,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 補助金額
- 冷氣機(冷暖氣機):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 電冰箱: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臺幣1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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