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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八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83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1675300號公告訂定
一、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 建築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縮寫BIPV):指以建築設計手法將具有建材功能之太陽光電模板導入與建築物結合。
三、 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人資格:
1 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
(2) 建物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 申請人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 前開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4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同意備案申請人。

(二) 申請條件: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申請人應於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度期間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備案發文日為準),或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度取得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3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4 申請人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 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
6 明定合法建築物屋頂若有違章建築且依「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一)結構分立型、(二)結構共構型、(三)設備安裝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一) 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 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五、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如下:
(一) 獨棟建築物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 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
1 應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 免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連續十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者(需共同提出申請)。
2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3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二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
(五) 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 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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