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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5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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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建物形式

  1. 私有建築物:指於本市領有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私有建築物 

    (不含農業設施,但畜牧設施、農舍(自用、集村)除外)。

(二)新開發社區:指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新建案。

(三)陽光社區:
 1、第一型:於連續相連之五戶(含)以上合法私有住商混合或住宅類透天厝安裝太陽光電系統總裝置容量達二十峰瓩(含)以上各戶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2、第二型: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使用執照之透天厝社區且總設置戶數為五戶(含)以上或公寓大廈、總裝置容量達二十峰瓩(含)以上。

3、第三型: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使用執照之透天厝社區且總設置戶數為十五戶(含)以上或公寓大廈、總裝置容量達六十峰瓩(含)以上。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五擇一):

1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5)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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