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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新聞-104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

領航太陽能整理

1031111日【經濟部公告】預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草案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十二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電能躉購費率為每度二.六三三八元。

(二)    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    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    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四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五)    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定之。

四、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五、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未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完成設備登記,須重新申請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二)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六、已完成設備登記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因遷移或其他原因須重新申請同意備案且其發電設備與原設備登記相同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第五點之規定,但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間。

七、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八、依「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規定申請獎勵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二陸域型一瓩以上不及十瓩裝置容量級距之電能躉購費率。

九、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陸域型十瓩以上風力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自完工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其情形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七點規定之費率加成百分之三點六。

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陸域型十瓩以上風力發電設備,其風場營運自完工日起,每五年為一期計算電能躉購費率。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期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一期實際平均年售電量調整電能躉購費率,並以二四零零度/瓩及二二零零度/瓩為其上下限值,其餘計算公式使用參數則仍按一百零四年度審定會決議數值。

十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但選擇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十二、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附表一 10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附表二 104年度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躉購費率(/)

風力

陸域

1瓩以上不及10

8.4071

10瓩以上1

加裝LVRT

2.7229

未加裝LVRT

2.6900

離岸

無區分

固定20年躉購費率2

5.7405

階梯式躉購費率3

10

7.1085

10

3.4586

川流式水力

無區分

無區分

2.6338

地熱能

無區分

無區分

4.9315

生質能

無厭氧消化設備

無區分

2.6338

有厭氧消化設備

3.3803

廢棄物

無區分

無區分

2.8240

其他

無區分

無區分

2.6338

註1:屬符合第9點規定之陸域型10瓩以上風力發電設備,有加裝低電壓持續運轉能力(LVRT)者,費率加成3.6%後為2.8209/度;未加裝低電壓持續運轉能力(LVRT)者,費率加成3.6%後為2.7868/度。

註2:屬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選擇適用固定20年躉購費率者,躉購費率為5.7405/度。

註3:屬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前10年適用費率為7.1085/度,後10年起適用費率為3.4586/度。

 

 

 

 

 

附表三 10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第一期上限費率(/)

第二期上限費率(/)

太陽光電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

6.8633

6.6721

20瓩以上不及100

5.7378

5.5760

100瓩以上不及500

5.3627

5.2155

500瓩以上

5.1935

5.0537

地面型

1瓩以上

4.8845

4.7521

註: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上限費率:第一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第二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

 

附表四 10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上限費率(/)

太陽光電

屋頂型

1瓩以上不及20

6.8633

20瓩以上不及100

5.7378

100瓩以上不及500

5.3627

500瓩以上

5.1935

地面型

1瓩以上

4.8845

註:屬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為附表四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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