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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解釋
- 設置者: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 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公司及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 陽光社區:依「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定義,指於一定區域內之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群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能呈現太陽光電使用意念之永續能源生活區域。
- 補助方式
- 補助條件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5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 補助標準及適用對象 (下列2款,擇一申請)
- 陽光社區:於本市非公有建築物或設施上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戶數10戶以上,總設置容量50瓩以上,且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每瓩補助2萬元,每案最高補助150萬元。
- 非屬上述類型,依下列級距補助:
- 總設置容量在5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 總設置容量逾5瓩,且在10瓩以下者,其5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 總設置容量逾10瓩,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申請人應於105年11月30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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