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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 用電契約容量800千瓦上的電力用戶 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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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台中成為低碳城市,台中市政府依照「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並於105年6月28日公告第1期45家電力用戶。
第1期以用電契約容量5,000千瓦以上的用戶為規範對象;今(105)年12月將公告第2期用電契約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明(106)年12月公告第3期用電契約容量800千瓦上的電力用戶。
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相關規定詳見公告。
因設置再生能源需有一定面積,電力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等因素,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不足部分,則可提報已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節能措施,或以購買綠電方式作為替代方案。
受規範用戶可適用經濟部能源局的「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的方式,利用屋頂等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僅達成自治條例規範,也能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如未在期限內依規辦理,將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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